依据《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职能》,游泳教员是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增进游泳锻炼者的身心健康,普及游泳运动的一支重要力量,为鼓励游泳教员积极工作、加强对我国游泳教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游泳教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游泳教员的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简称游泳中心)、中国游泳协会是负责我国游泳教员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是颁发全国游泳教员等级证书的唯一法定单位。
第二条:游泳教员的定义:
游泳教员是指经游泳中心和地方体育主管部门(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市、单项体协等)培训合格,在我国从事普及游泳教学、指导人们从事游泳健身锻炼的游泳专业人员。
第三条:上岗条件
从事初级游泳教学和提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加由游泳中心举办的高级教员培训班或地方主管部门组织的初、中级教员培训班、经考核合格并获得等级证书者,可在获得证书后三年内从事游泳教学工作;
二、在获得等级证书的有效期内,每年经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年审登记合格后的游泳教员,可继续从事游泳教学工作;
三、在工作中认真负责,未出现责任事故和处分者。
第四条:各级游泳教员条件:
申请游泳教员资格或晋升上一级游泳教员者均应参加相应级别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法律与社会公德、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热爱游泳事业、工作责任心强;
2、具备四种游泳姿势的理论教学水平、能做两种以上泳姿水下和陆上示范动作;
3、持有中国救生协会等级救生员注册证书并具有现场急救操作能力;
4、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在18-60之间;
5、取得大专以上游泳专业学历或具有游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申请游泳教员时,可不受从事游泳教员的年限限制。
一、初级游泳教员
(一)具备一定的游泳理论知识和技能;
(二)具有对青少年儿童进行初级游泳教学的能力;
(三)具有对60岁以下、身体健康的成年人进行初级教学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教学与组织能力。
二、中级游泳教员
(一)从事初级游泳教员三年以上、接受过游泳专业训练或具有游泳大专以上学历者;
(二)具有对青少年儿童进行初级游泳教学和游泳提高班的教学能力;
(三)具有对成年人进行游泳教学的能力;
(四)具有对初级游泳教员进行培训的资格;
(五)具有较高的教学与组织能力。
三、高级游泳教员
(一)从事中级游泳教员五年以上、具备较高的游泳理论水平和技术或具有游泳教练员高级以上职称者;
(二)具有对不同的群体(包括特殊人)进行游泳教学和培训以及提高的能力;
(三)具有对初、中级游泳教员进行培训的资格;
(四)具有良好的游泳教学与组织能力;
(五)持有游泳教员高级考官证书者同时享有游泳高级教员资格。
第五条:教员的培训、考核和审批:
一、初、中级教员:
初级教员可由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直属体育院校负责组织培训、考核;中级教员可由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火车头体协、解放军等负责组织培训、考核;
培训班必须统一使用由游泳中心编写的教材和考试试题,培训结束后将合格人员名单报游泳中心审批。
二、高级教员:
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考核和审批。
三、培训与考核要求:
(一)各地在组织各级游泳教员培训班前须将培训计划、教员及考官名单报游泳中心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举办初、中级游泳教员培训班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天,每天的教学时间不得少于6学时;
(三)培训班结束之后的10日之内,培训单位须将考试合格的教员名单按统一格式要求(以软盘或电子邮件形式:
swim@chinaroad.cn.net)报游泳中心备案。
第六条:各级教员证书的颁发:
一、初、中级教员由各级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后,将合格人员名单报游泳中心审批,由游泳中心颁发统一制作的游泳教员等级证书;
二、高级教员经游泳中心培训、考核批准后,统一颁发游泳高级教员证书;
所有人员均须经考核、培训后统一注册、办证。
第七条:各级教员的注册:
一、初、中级教员的注册工作每年由地方体育主管部门负责;
二、高级教员的注册工作由游泳中心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高级考官的注册与高级教员相同;
三、已获等级证书的教员每年必须到地方体育主管部门进行年审;
四、办理注册的单位,须按统一格式要求(以软盘或电子邮件形式:swim@ chinaroad.cn.net)于注册后10天之内,报游泳中心备案;
第八条:处罚:
游泳教员未经培训、考核和年审,而获等级证书和办理注册手续,该证书视为无效。同时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游泳中心将取消该单位培训、考核游泳教员资格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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